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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的政策目标不仅是建立健全的竞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完善的竞争法政策目标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这对于我国法治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的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通过对竞争法政策目标的分析,特别是通过与其他法律概念间的关系分析来进一步说明竞争法政策目标的内涵,并从竞争法目标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角度来体现本文研究的价值所在。文章的第三部分重点阐述竞争法政策目标的核心内容—竞争政策,通过对不同地域的研究,选择具有影响和代表性的国家、地区——美国和欧盟进行历史分析,再经过与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对比后,总结组成竞争政策的因素,得出欧美发达国家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回归到对我国竞争法政策目标的研究中来。在此部分中,描述了我国竞争法政策目标的历史沿革,立法现状,并通过竞争政策在我国不同时期的发展过程,梳理竞争法政策目标的脉络,总结出我国目前政策目标,即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注重效率,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价值目标为一体,是多元化的竞争法政策目标选择。就目前立法来看,我国竞争法政策目标的这种选择是适应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规律的。但是多元化带来的弊端也是明显的,各个因素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成为问题的焦点。通过研究分析,本文提出了解决多元化弊端的思路,即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在竞争法政策目标的制定过程中,要着重体现政策目标中的某一价值,以便在出现矛盾时使下位价值让渡于上位价值,下位政策让渡于上位政策,这样既可以很好的解决问题,又能给法律的适用对象带来明确的指引。总之,由于我国竞争法政策目标初建立,还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比如行政垄断等问题都是制约政策目标实现的因素。关于竞争法政策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转变政府职能,放松政府管制。只有将政府职能与竞争政策关系协调好了,国内经济秩序才能稳定,竞争法的政策目标才能得以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