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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建设监理制度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用法学基本理论和建设监理理论系统地分析了监理的法律地位、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等几个问题,指出其立法上的不足和实践中的误区,提出自己的观点及相应的立法建议,旨在完善现行的相关立法,有效的解决目前阻碍建设监理制度发展的理论困惑与实践难题,以利于我国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部分“建设监理概述”。本部分阐述了建设监理的定义并简要介绍建设监理法律制度的概况,指出目前法学界及建筑界对建设监理的研究重点,即监理的法律地位、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建设监理制度中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本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这两部法律、法规,以建设监理制度中的三元主体关系为基础,针对目前存在的不同观点,用代理的基本理论深入探讨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仅是委托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比较全面地分析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共同特点是各方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并用例证的方法剖析了三者之间的异常关系,即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侵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侵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非法干预监理单位行使权利等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即出台单行法律《监理法》作为《建筑法》的子法,以规范和约束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不法行为,具体规定监理的性质、目的、对象、范围、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明确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部分还分析了监理单位与质监站之间的区别及联系,论述了监理单位和质监站两个主体不同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以及不同的职责和权限,指出实践中将二者混为一谈的误区及实际工作中的角色错位,提出立法建议以理顺质监站与监理单位之间的不同工作分工及相互关系,摆正各自的位置,以解决实践中重复工作及相互牵扯的问题,防止关系错位和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