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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废除从长远的刑罚发展的方向来看是其必然的趋势,我国为了与世界接轨,制定了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贯彻其精神,近几年在刑法修正案中对死刑罪名一再的削减便说明了我国在这其中所做出的努力。在其之后的无期徒刑便纳入了学界研究之中,在死刑削减后如何填补之后的量刑空白便产生了争议,无期徒刑作为死刑之后的刑种,其严厉性仅次于死刑,在这之后便日益受到了关注,并且我国处于社会主义转型阶段,为了应对复杂而严重的犯罪,无期徒刑与死刑相比有着显著的优越性,并且外国保留无期徒刑的国家将无期徒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亦或者是作为法定的最高刑做法,也说明了无期徒刑的价值。我国对无期徒刑的规定过于简单僵化,在法条中简单的将无期徒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或者是有期徒刑的替代刑,并且因减刑假释的广泛适用,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之间相差无几,这使得人们怀疑无期徒刑存在的必要性,再加上死缓与无期徒刑之间的模糊设定,在适用中大多判处死缓的罪犯都会变更为无期徒刑,死缓与无期徒刑之间的关系较之与死刑立即执行就显得更为亲近,从而体现出死刑与无期徒刑不协调。此外,无期徒刑处于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由于我国无期徒刑的缺陷所致,无期徒刑无法发挥其作为死刑与有期徒刑之间的桥梁功能。与此同时,这也变相的导致了,在我国对无期徒刑的数罪并罚制度中在适用吸收原则时,会有对其他罪不予评价或者明显评价过轻的质疑,违背了刑法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在限制死刑的前提下,对无期徒刑进行完善则显得更为必要,现今的无期徒刑应为结合减刑假释和死缓设置不同服刑期的不同层次的无期徒刑,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状,这种设置明显的体现了无期徒刑的严厉性,因而不能大范围的适用,需要对无期徒刑适用对象以及适用罪名的范围加以限制,这在文中也进行了具体的阐述,无期徒刑的变动和完善必然会导致刑罚体系整体的变动,因而走好完善无期徒刑这一步就显得尤为重要,以期我国的刑罚体系更加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