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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05年在公司法中正式明确勤勉义务制度以来已经过去了十多年的时间,在对此期间的相关案件进行检索整理后发现,法官尝试着运用勤勉义务规则去审理的案件数量仅为54件,可见由于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不完备和法官在适用法律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谨慎态度,勤勉义务制度逐渐沦为“花瓶条款”。因此,为发挥勤勉义务对董事的约束和激励作用,孜孜不倦地对勤勉义务判断标准进行研究成为公司法学者所必须担当的使命。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偏重采用分析司法案例的方法去探索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边界,案例样本数虽少,但其中所折射出的具有规律性的司法实践智慧不容忽视。通过分析文章指出,应从正面行为和免责行为两个方面对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重构予以完善。除导言和结语,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对研究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必要性进行探讨。首先阐述了勤勉义务制度的功能和意义,指出该项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到弥补公司合同漏洞、降低代理成本以及教育引导董事行为的作用,接着对散落于不同效力层级的有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相关规定杂乱无章、判断标准抽象和免责条款缺失等问题,本部分从正反两方面对为什么要研究勤勉义务判断标准进行了论证。第二章主要是对勤勉义务判断标准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一项法律制度的途径有多种,所以在本部分的开篇结合学界惯常的研究路径、该类案件需要个案分析的特点以及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等因素解释了采用实证分析方式的理由,接着对案例数据的来源和筛选方式予以解释,并对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类型化出六个特点,为后文的进一步研究和重构部分提供了方向和借鉴。第三章在前文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分为三节。因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没有严格区分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且裁判路径常带有侵权法的特点,所以第一节对勤勉义务的内涵进行了辨析。第二节结合信托说、代理说和委任说对我国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探析,指出在两者之间应是委托—代理关系,这有助于我们正确界定董事的义务边界。第三节是对英美两种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为后文重构部分提供了经验。第四章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重构部分是本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章指出,应从正面行为和免责标准两个层面对该项制度予以完善,其中前者要求在公司法的范畴内确定以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判断标准,同时将信义义务由强制性规则转变为缺省性规则,允许公司与董事之间约定高于一般标准的义务内容,免责标准层面主要是对我国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的必要性和路径进行探讨,指出应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商业判断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