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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是汉代通行文书,是人们平时出行需要随身携带的资格凭证,用以证明自己的合法移动资质。汉代的“传”为木质,通常写在长度为汉一尺到一尺三寸、宽度为汉二寸的木牍之上,根据书写人与书写习惯、书写目的的不同,字体多为隶书或草书。“传”文书有时还会写有编号,这种编号代表着开具机关与此机关某一时间段内所开具的“传”的数量,这样有利于官府进行整理与总结。“传”的使用人比较普遍,从官员到平民出行时均要携带。按照使用人的身份不同,可以将“传”分为官用公、私事“传”与民用公、私事“传”两种。官用公事“传”不用当事人自己申请,由派出部门直接签发,民用“传”则无论公私均需要自己申请。某些情况下官用“传”还会被称为“传信”,因为此时持有“传”不仅是为了出行,还可以使用官方用马。关于“传”的使用期限,应在考虑什么时候使用、什么时候到目的地、什么时候丧失使用价值三个因素的情况下确定,并无严格的时间限制。“传”有时称为“复传”,指的是“传”的原件不被目的地更换,而仍然可以被用于返回出发地的重复使用的情况。“传”的开具机关一般为公务派出机关或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政府,在西北烽燧线上则为属于军事性质的候官。从“传”文书上的公文习惯性用语当中可以看出使用人在沿途将会接受包括县、邑、道、侯国、河津、关等处的查验。工作人员将按顺序对行人所持有的“传”、“致籍”进行查验,查验方法为对比本人情形与“传”文书所显示的信息是否一致,查验后会对相关文书进行誊抄并归还原件,誊抄后的“传”会存放在查验机关。其他存放“传”的地方还包括“传”的开具地、目的地。“传”如果丢失,需要失主主动上报,开具机关将依据存放在本地的“传”抄件对丢失的“传”原件进行寻找,这种失物招领有法可依并且还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传”文书所见的“客田”,是一种土地私有制性质的土地形态,由户籍不在田地所在地的人耕种。“客田”所出田租以实物的方式缴纳,所缴田租会被管理部门标注为“客某某”的形式。“传”文书显示的汉代“复作”刑期已经超过一年,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法律本身的修改或者“复作”作为减刑后的适用刑罚时,在执行中会有时间长短上的相应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