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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作为公法之债已在税收国家中达成共识,税收债权具有公益性、风险性,因此各个国家针对税收债权都设计出不同类型的优先实现的法律与特殊征管的程序,我国《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条例》亦对其作出详细规定。但是当税收债权的实现遇上了企业破产程序,税务机关不仅要在程序上受制于破产法的规制,更要在实体权利上受到了其他各类债权人公众利益的限缩。破产程序是经济市场优胜劣汰中的自然现象,有助于将市场中有限的资源注入新兴企业,促进濒危企业有效清退,然而,破产程序中面临着各种债权清偿的矛盾纠纷问题一时间难以解决。现代税收国家强调民权、民利,主张涵养税源,保障税基才是税收国家中政府持续不断地服务市场之根源。本文第一章总的来说,从概念上描述了税收债权的性质,紧接着开始细化描述破产债权在破产法中的定位,从新旧破产法对破产债权范围界定的不同上来具体阐述;再来,着重介绍税收债权的含义和特点以及税收债权的本质属性;接下来,本文既然最后想要得出合理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所以就对优先权问题进行介绍,并将其细化成一般优先权、特殊优先权,并介绍其中的差异之处和税收债权属于哪一种优先权;再者,详细说明税收债权同样具有普通债权属性为何却拥有优先受偿的顺序,即从税收债权的本质属性、与普通私法债权的差异、实现容易程度的高低来为税收债权的优先性找到法理上的支持,然而,在肯定其优先权的同时,世界上各国又对此种优先权逐步淡化;最后介绍了破产企业应该像公民一样拥有最低生存权。本文第二章介绍了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撤销权能否想当然地应用于税务机关对欠税相对人作出的纳税担保与欠缴税款的强制执行。首先说对强制执行概念进行解释,再得到了税务机关的强制权应属于不可让渡之权利且是一种法定之意。因此,破产撤销权不应该适用于纳税担保与欠税强执。本文第三章先介绍了破产涉税问题的大致概况;接下来,分析了税务机关征收与代为征收的非税性收入是否理所当属于税收债权,以及对滞纳金、罚金等作出评述;紧接着,说明《企业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规定中的矛盾问题,再给出自己对此冲突的独特看法;再者,介绍了税收公告是否必然能赋予税收债权优先性,以及将担保物权拆分开来与税收债权优先级进行比较。本文第四章总体上先介绍了英美国家破产法中对税收债权的定位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第五章,根据以上提出的问题,总结出自己的建议。综上,笔者想通过此文披露出目前税收债权实现问题的矛盾与与不合理之处,最后想要通过一系列法理分析得出自己的在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的实现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