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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是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合同类型,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约定在将来一定的期限订立合同,这个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使双方都受其约束,以为将来订立合同做准备,在民法中,与预约合同相对应的是本约,但是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均未对预约合同作详细的规定,使生活中出现大量的关于预约合同的纠纷难以有效解决,其中商品房认购协议是一种典型的预约合同,在法律实践中,为数众多的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也是本论文的着重点之一,本文认为,我国立法应当赋予预约合同以一定的法律地位,承认其与本约的天然联系,以更好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及保护双方的利益。本文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如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等,对预约合同从定义,特征,效力,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加以分析,具体来说,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证预约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预约合同相继出现,我国法律应当把其作为一种重要的合同类型加以规定。这部分内容包括了什么是预约合同、国外立法对预约合同的态度、我国立法上的空白带来的问题等。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提出预约合同应当如何构建,包括预约合同的性质等,应当用什么指导思想来作为其基础,其制度应当如何设计等。明确了预约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将来达成本约的协议,并且指出了预约合同具有诺成性,要式等特征。另外预约合同的产生有其特殊的经济条件和理论基础,这也在第一部分中作了阐述。不同的法系对预约合同的也作了不同的分类,本文认为美国学者对预约合同的分类是科学的。为了更好地分析预约合同,本部分还对预约合同与相关类似概念作了辨析,预约合同和本约虽然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也有显著的区别,与附条件的合同在合同效力等方面也有所区别。第三部分针对预约合同中一种特殊的类型,商品房认购合同进行论述,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的预约合同,与一般的预约合同有所不同,由于主体的强弱地位不同,我们应当采取对弱者即购房者强有力的保护,其规则的设计有别于一般的预约合同。虽然商品房认购协议在我们的生活中屡见不鲜,但是对于合同的性质,效力,以及定金条款的效力,有不少争论,本部分详细地论述了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相关应用问题。结语部分对本文进行了总结,论述预约合同立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