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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基本理论上考察,抽象分红权不仅仅是股权的一项权能,亦单独构成一项权利,并非一种单纯的期待,而是一种期待权,是一项具有物权效力的请求权,因而可基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理论进行保护。从法律经济学视角分析,产权理论和契约理论说明股利分配不影响社会整体经济效用,还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依据普通法信义义务理论和合理期待理论,在大股东违反信义义务使股东获取红利的合理期待落空时,应予司法救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象分红权受侵害主要有公司不制订利润分配方案、不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决议不分红、仅象征性分红、过度提取公积金等五种典型形态,根源在于股东间利益目标不一致导致的冲突,股东事前约定的缺位、“股东多数决”的滥用、保护救济机制的不完善、司法保守主义是问题的主要原因。对抽象分红权的救济,现行法下主要有追究大股东赔偿责任、申请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股权转让退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股东直接诉讼、请求强制解散等救济机制,但适用效果均不理想。基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象侵害的现状和现行救济制度的缺陷,应借鉴普通法系和其他大陆法国家有关理论和经验,从多个纬度来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象分红权保障体系。一是要突出股东间的契约安排,股东需对公司分红政策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同时积极参与管理经营,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二是完善立法,积极引导公司提高分红水平。要建立准强制分红制度,完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制度和股权转让制度,股权回购价格应以有利于小股东的原则选择“现金流量折现法”等评估方法,限制任意公积金的提取。同时,应修改税法避免双重征税。三是要强化司法救济,建立公司盈余强制分配诉讼机制。准强制分红和盈余强制分配的比例应以“合理期待”为原则参考银行同期利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