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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类型化是二十世纪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近两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各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公民权利的保护为基点,呈现出三大发展趋势:行政诉权的扩大、行政诉讼类型的增加以及行政裁判实现的确保。与之相比,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法尚没有确立统一的行政诉讼类型,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只是对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分别作出了规定和补充。有学者根据这种判决的形式推导出我国应当确立的相应行政诉讼类型。这种推导方法忽视了行政诉讼类型和行政判决之间的区别,犯了倒因为果的逻辑错误,也使得行政相对人的某些合法权益无法通过相应的诉讼类型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世贸规则在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使我国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制度面临国际评价,行政诉讼法的既有规定显然己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为弥补其不足,先后制定了两个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及证据规则,但司法解释的“补充作用”毕竟不能替代法律的修改。本文研究的目的即在于通过对行政诉讼类型基础理论的分析和对两大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经验的借鉴,结合我国当前的行政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阐述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几点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