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力市场的就业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女性劳动者的就业参与低这一亟待改善的难题。为了改善该难题,2008年我国政府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文简称为《劳动合同法》,主要用于解决我国劳动力市场就业失衡问题,保护我国劳动者就业。本文首先研究《劳动合同法》对我国整体就业的影响,然后再从性别角度分别进行研究,分析《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后性别就业参与和就业结构稳定性所出现的差异。业界对《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所产生的作用持不同看法。笔者总结得出,部分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原因归类为两个方面:首先,《劳动合同法》给予劳动者更多的就业保护,增加了用工单位的成本,其次,该部法律能够更有效的激励劳动者参与就业;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存在显著的抑制作用,原因分别归类为两个方面:首先,用工单位的成本上升致使劳动力需求下降,其次激励用工单位使用其他要素替代劳动力,例如机器,削弱劳动者的就业参与。因此,笔者分析认为由于用工单位对新技术的应用,男性和女性之间的生理优势差异逐渐减小,因此男性就业的下降可能更大。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研究可能效果却相反,例如受教育水平存在性别差异,男性面对新技术应用的劳动力优势更大,则有可能男性受到的影响更小,所以从用工需求来看,性别就业参与和结构差异的影响不确定。从供给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提供就业保障和降低失业风险,促进劳动力供给。由于女性相对于男性更加偏向于风险厌恶,女性劳动力供给将有可能增加地更多。从总体来看,劳动力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且男性和女性劳动者的就业参与和就业结构稳定性的差异同样存在不确定性。本文基于中国2003-2013年中国社会健康调查(CGSS)数据和统计年鉴宏观数据,运用双重差分和三重差分模型进行研究,针对就业参与和就业结构稳定性分别使用Logit和Ologit回归,检验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性别就业参与和就业结构稳定性的影响作用,并提出两个假设:第一,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社会整体就业参与有显著促进作用;第二,《劳动合同法》对男女劳动者的就业参与和就业结构稳定性影响存在差异。本文通过研究得出:首先,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者的就业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即2008年之后相比较于2008年之前,劳动者整体就业参与有显著增加,并且就业结构的稳定性显著提高。其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就业参与的影响存在性别上的异质性,《劳动合同法》显著促进了女性劳动者就业参与,虽然对男性劳动者就参与有促进作用但是不显著。该部法律对劳动者就业结构稳定性的影响则没有性别上的显著差异,对女性劳动者就业结构的稳定性促进作用微弱显著,对男性劳动者就业结构的稳定性有促进作用但是不显著。最后,《劳动合同法》对高端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就业参与和就业结构稳定性的正向影响要比低端劳动力的影响更为明显。不同就业市场,在年龄、户口、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人口、0-6岁小孩数、60岁以上老人数、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GDP等方面进行异质性分析,得出男女劳动者就业参与和就业结构稳定性差异情况。本文最后根据结论展开分析,提出政策建议和未来研究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