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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企业资产证券化破产风险预防的关键在于特殊目的载体(SPV)“破产隔离”的构建。而破产隔离的基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转移须符合真实出售的标准;二是SPV的结构构造是可真正实现破产隔离的。掌握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隔离的特殊性,主要集中在具有中国特色的SPV载体——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的规范文件法律效力级别较低,专项计划的独立性缺乏,极可能导致破产隔离的失败。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负责SPV角色的专项计划与企业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且隐含着诸多法律风险与交易风险,亦对破产隔离的实现提出了现实的挑战。资产证券化作为舶来品,其本身所固有的真实出售风险包括重新定性风险、可撤销交易风险、欺诈交易风险、实质合并风险等。而进入中国后,在《破产法》的规范背景下,破产隔离需要预防的风险则加入了专项计划这一关键要素的特殊风险,如法律属性不明、法律关系模糊,致使其易受到相关当事人破产事件的风险波及。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一些特殊安排如置换与回购、保留剩余权益与风险自留,投资者选择等衍生出的隐含风险。而这些都是可能影响到企业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实现效果的不利因素。本文第一部分:将着手分析企业资产证券化中为实现结构融资所构造的特殊交易结构,以及该交易过程中的角色安排,从而条分缕析出要实现所谓的“破产隔离”主要需要关注的SPV与其他重要角色的法律关系有哪些。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从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破产隔离”主要相关的三个关键要素着手,即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基础资产”“真实出售”予以分析讨论,以求能够寻找出破产隔离实现的制度构建基础,为后续的风险规制与规则完善做好基础准备。本文第三部分:主要意图在于找出企业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所要隔离的具体内容,该部分主要是就“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破产隔离风险来源”进行类别化分析,结合前两部分中的理论,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实务中所可能出现的破产风险予以具体讨论。本文第四部分:根据前三部分提出并分析的问题,就“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破产隔离”进行制度规范和完善建议的思考,分析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安排中的特殊风险,并结合国内实践与国外(美国为主)经验,对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予以制度化规范和完善思考,这其中就包括一些新旧制度和规则的引入、修正及完善,如清仓回购、风险自留、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穿透核查等等。总之,要达成“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建构的第一目标是实现SPV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这也是所谓“狭义上的破产隔离”,首先需要规范专项计划(SPV)的法律属性,明确其相关法律关系,保障其独立性。其次,要实现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还需要兼顾SPV与计划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破产隔离,构建出较为周延的破产隔离体系。最后,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监管者“事前、事中、事后”统一协调监管,同时投资者的风险认知与风险防范能力得到教育与提升,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才能更健康、成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