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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而农村的贫困人口则是占了总贫困人口的90%以上。为了缓解农村贫困,中国政府做出了巨大努力。截止到2004 年末,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降低到2610 万,占农村人口的比例在2.8%。要想更好地治理贫困,就得对贫困产生的根源有充分的认识。但贫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导致其产生的原因很多。以往对贫困的分析多停留在经济层面,贫困的经济学分析最大好处便是易于量化贫困,有利于政府的政策行为。人们逐渐认识到贫困不单是一个经济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从社会、政治、文化、地理等角度重新审视贫困,提出了诸如地理环境恶劣、资源贫乏、历史因素困扰、人口素质低、文化层次低、社会结构失调、贫困的恶性循环等原因。其中较为著名的观点有:相对剥夺说、不平等说、能力缺乏说等。但这些理论,归根底还是以经济层面来探讨贫困,只不过将贫困原因分析得更细致多样,从理论上有利于贫困研究的深化。贫困的经济学分析过分强调经济和技术作用的同时,忽视了对贫困主体的分析。因此,上述观点均存在偏颇和不足。贫困就是主体的发展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完全实现。论文约为四万字,从四个部分论述中国农村贫困问题。首先对中国农民的发展权的状况进行了历时性分析,揭示出农民并非仅仅经济上的贫困,抑制农民发展空间和机会,造成中国农民贫困的是农民发展权利上的“贫困”。而发展权对贫困主体具有内在的价值功能,发展权“贫困”限制了农民发展机会和空间,其影响比收入低下的影响更重要。而造成中国农民发展权“贫困”的深层原因是:农民权利意识淡薄,其二是国家与社会的同构消解了农村市民社会的生长基础,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发展权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及缺乏具体的实施机制与保障措施。我们可以对比美国在治理贫困运动中所走过的四个阶段:物质扶贫、能力扶贫、权利扶贫、动机扶贫。中国在治理农村贫困中已经历了物质扶贫和能力扶贫,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面对着当前农民权利的“贫困”,在解决物质和能力贫困的基础上,应将扶贫的重点转向权利扶贫。具体的措施有:认真对待农民发展权利,将发展权载入宪法,确立具体操作措施,保障农民发展权具有切实可司法性,营造一个尊重农民发展权的法律环境;突出扶贫工作的“人文”原则,将扶贫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变,培育农民的社会关系支持网络;合理实施二次分配,努力寻求贫富双赢的结果,政府应从法律的层面,唤醒人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形成视扶贫为责任的法律、政治、文化环境。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的实行,将有力地缓解中国农村贫困面貌,从而有利地推动农村小康社会的建设,并且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发展权体现了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政府保障人权的有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