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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技术浪潮中,互联网消费呈现爆炸式增长。互联网消费凭借其便利性,在给人们消费模式带了转变的同时,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可利用性逐渐凸显,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极易受侵害这一问题也随之而来。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我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都突破性地对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予以规定,但仍未制定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且行业自律机制也很不完善,信息主体和信息控制人权利保护法律依据不全面。日本作为亚洲法制先进的国家,在综合借鉴欧美各国经验的基础之上,建立了兼具世界标准和日本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对我国完善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有一定参考价值。本文通过梳理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基础理论,从立法、司法、行业自律等方面对我国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予以研究,并在综合分析日本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前提下,从司法实践中把握其对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历程,对我国建立完善的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概括性地论述了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相关理论,并从侵害互联网个人信息的行为入手,指出我国必须要建立健全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本文首先界定了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概念,对个人信息的定义模式及具体定义、涉及的相关主体、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个人信息权的内容一一进行了讨论。学界普遍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无需区分,但“个人信息”与“隐私”概念不尽相同,尤其在互联网语境下,更应该谨慎。鉴于互联网消费的特殊形式,我国应该在概括加列举定义模式下,明确界定消费者个人、经营者等主体。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主要有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消费者互联网行为信息、消费者存储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侵害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主要包括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第三方通过互联网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式。本文以这些侵害行为对互联网消费者和整个互联网行业产生的负面效应未出发点,指出建立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为本文后面的论证提供基本理论依据。第二部分是对我国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介绍与分析,并从立法和判例两方面进行了考察。我国虽然在刑法、民法、经济法等领域都有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除《网络安全法》以外,其他法律法规都缺乏详细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无法真正全面、有效地保护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且我国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过于薄弱、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也为实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增加了难度。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综合介绍了日本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日本《个人信息法》作为一个分水岭,对其出台前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深入分析《个人信息法》的具体规定。单纯靠立法无法全面保护互联网领域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所以日本在不断吸收英美法系先进制度的过程中,构建了自己独特的行业自律机制。并且,通过对日本个人信息保护的判例进行分析,从实践层面开拓我国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架构路径。第四部分在前文的研究基础之上,借鉴日本的相关经验,认为我国仅仅依靠现有的《消法》、《网络安全法》及其他零散的规章条例还不够,必须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的进程,并提高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完善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鼓励多方机构共同参与,不断接轨国际、立足国情,力求真正实现对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全面、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