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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主持制定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因为是框架公约,所以需要各缔约国通过制定或修改国内立法履行该公约规定的控烟措施。同时要求缔约国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五年内采取适宜的立法、行政措施,并按规定向缔约方会议报告。但是至今六年的时间里我国一直没有出台一部关于控烟的国家层面的法律。在这个现实背景下,首先通过规范分析法对公约的减少烟草需求措施和减少烟草供应措施这两大核心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公约的控烟措施既有积极方面影响也有消极方面的影响,可知控烟措施的力度其实也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权衡的一个标尺。其次运用比较分析法对比美国、新加坡、德国的控烟立法得出我国现有的控烟措施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层次和内容完善上同上述国家有着差距。相比中央立法的缺失,我国的地方立法较为先进,北京、上海、天津、哈尔滨都出台了控烟的地方条例。通过横向对比以上四个城市的控烟条例的禁烟区域、个人权利和工作场所人员权利及职责承担方面内容,得出这四个地方控烟条例的优劣势所在。通过归纳分析法研究得出我国目前的控烟法律障碍在于一是控烟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有限、法律责任不严,二是履约机制的领导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导致我国履行公约不积极。解决这些法律障碍首先要在立法上对内容进行完善,尤其是在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场所禁烟和烟草包装及烟草税收等方面,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法得出我国应建立控烟措施的救济和保障体系,以更好的履行公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