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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以“网络在线定时播放视听作品”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针对该行为的司法认定,不同的法院结论并不一致。这种冲突不仅发生在司法实务界,理论学术界也观点不一。引言部分,首先通过两则案例,引出司法实务中对“网络在线定时播放视听作品”侵权认定的分歧;其次,进一步提出了本案引发的法律问题,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分析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包括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网络在线定时播放视听作品”的概述,首先对“网络在线定时播放视听作品”进行了界定,介绍了为何叫“网络在线定时播放视听作品”及其内涵;其次阐述了“网络在线定时播放视听作品”的特征。第二部分主要结合我国当前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对“网络在线定时播放视听作品”侵权认定的不同观点展开了分析。首先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背景、目的及内涵,并结合案例一,认为其因缺乏交互性而不能被信息网络传播权涵盖;其次根据广播权的立法背景及内涵,对主张认定为侵犯广播权及类推适用广播权的观点,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学理上分别给予了否定;此外,对直接适用抽象著作权的不合理之处给予了阐述;最后,通过对适用“其他权利”兜底条款的分析,得出适用“其他权利”兜底条款比较妥当但也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结论。第三部分是对“网络在线定时播放视听作品”侵权定性难的原因分析。首先,根本原因是缺乏前瞻性的“被动适应型”立法模式;其次,直接原因是“三网融合”技术催生了类似“网络在线定时播放视听作品”等新的传播方式。第四部分提出了规范“网络在线定时播放视听作品”侵权的立法构想——设立“传播权”。首先阐述了设立“传播权”的必要性:随着“三网融合”的推进,有必要对有关传播的权利进行融合;其次阐述了设立“传播权”的合理性:使著作权法权利体系从逻辑上更周延,保持了技术中立,提高了著作权授权的效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