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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2011年我国逐步全面实施《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三大配套指引,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从自愿性转为强制性。理所当然,内部控制缺陷,特别是重大缺陷成为关注的重点。无效的内部控制使企业目标得不到合理保障,从而导致企业内部治理水平下降,向债权投资者传达的财务信息真实性难以辨别,降低了资本市场信息透明度及资本配置效率。债权人作为理性投资者,为保障自身权益,会对风险高的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约束。本文从债务契约要素入手,研究了债权人对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企业可能采取的债务融资约束措施。债权人在面对债务融资风险时,是否会缩减债务放贷规模、提升债务资本成本以及减少长期债务的发放呢?在中国特殊的市场背景下,企业的产权性质是否会影响债权人的债务融资约束决策?这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选取2009-2013年上市房地产公司作为研究样本,结合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及重大缺陷迹象来收集上市房地产公司的重大内控缺陷信息,利用规范加实证的方法,分析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新增债务规模、债务资本成本及债务期限水平的影响,并进一步分产权性质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债权人会对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上市公司进行债务融资约束。当公司存在重大缺陷时,债权人会提高债务资本成本,承受高风险获取高收益;和长期债务相比,债权人会倾向于发放短期债务,利用短期债务的外部监督治理效应防范债务违约风险。但研究并没有发现债权人会采取减少放贷的措施来保障自身利益,这可能受房地产较长的开发周期及资本占用久等特点的影响,也可能与债权人绩效压力相关。另外,分产权研究发现,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受到更多的债务融资约束,表明我国国有企业享有的预算软约束会促使债权人弱化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关注。进一步,扩大内控缺陷研究范围,利用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稳健性检验,结论依旧显著。最后,为完善我国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披露体系,提升资本市场信息透明度,保障债权投资人权益,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