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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其稳定与否对于我国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偏向人合性的特征,其稳定程度在很大因素上受制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关系。我国公司法在处理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关系上也规定了一些基本制度,但是现有的公司法规定并不能够有效的满足当前公司内部治理所遇见的各种情形。相对而言,国外一些国家在其成文法或者司法实践中所规定的股东除名制度,对于公司内部出现的各种矛盾能够起到有效解决的作用。 股东除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共同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定或者意定条件的前提下,有权通过股东会议的形式单方开除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产生损害的股东并终结该股东的相应权利。其具有身份性、惩罚性以及程序性,其能够赋予公司高效率的解决公司内部矛盾,并且能够有效的维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充分体现出效率价值以及公平价值。 股东除名制度在国外经历了一段较长时间的发展,在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不断探讨与完善下,最终成为服务于公司内部治理的一个有效制度。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从司法解释上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了肯定。在我国理论界中,许多学者对于股东除名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探讨,并基本一致认为股东除名制度对于我国公司内部的治理同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法中缺少相应的规定,法院在判决类似案件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权威性。学界在股东除名制度理论上的探讨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而现实公司治理所遇见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上的需要都表明了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构建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除名制度的构建基本属于空白,因此,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构建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如德国、美国。在对这两个国家股东除名制度的研究发现,二者都从股东除名事由以及程序的具体构建上入手,再结合本国公司的实际情况从而不断的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对于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构建,在原则上需坚持程序正当以及平衡原则。只有在正当的程序基础上平衡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使股东除名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而在实体制度上需明确权利的行使主体、股东被除名的主观要件以及相应的股东除名事由。而对于股东除名程序需要明确前置程序、程序启动主体以及表决规则等。同时,也需要明确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损时的司法救济程序。总而言之,股东除名制度的构建需要我们在原则上进行把握的同时也需注重细节上的设计,只有原则与细节上的结合,才能构建出能够真正服务于我国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