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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拥有一个成熟、健全、完善、有效的证券市场,我们至少应该在立法上保证相关的金融信息能够快速传递,同时保证广大投资者平等地享有获取证券信息的机会,这样的市场才能不断增强证券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不断促进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如果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上存在部分人能够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并因此获利,这样就剥夺了证券市场上其他投资者平等竞争的机会,也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国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逐渐发展出两种规制证券市场的机制:禁止内幕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这两种制度是相互作用的,首先对投资者有重要影响的信息,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强制进行披露,其次,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公开相关内幕信息,则法律禁止其进行相关证券的买卖交易。禁止内幕交易制度其实是对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的事后补充,因为从事前规制的角度来讲,在相关信息尚未构成内幕信息之前,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对投资者进行披露,若上市公司未依法进行披露,并且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那么这时就需要利用内幕交易禁止制度对其进行惩罚,来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内幕交易发生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内幕信息的存在。那么,什么样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交易属于证券欺诈的范畴,它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成熟、完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活动日渐增多,加上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出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包括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及交易行为,内幕信息作为其中一个重要要素,对内幕交易的正确认定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对我国内幕交易立法规制的完善不可或缺,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分析和总结各国对内幕信息的定义,来完善我国内幕交易规制立法。2013年发生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由此事件引发我国学术界及实务界展开了关于内幕交易的大讨论。本文以该事件引起的讨论为契机,重新审视我国关于内幕交易中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问题,以期对我国实务界的操作有所裨益。本文的主题是“证券市场上内幕信息的认定”,主要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为契机,探讨世界上各个国家以及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是如何认定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之一:内幕信息。本论文除导言和结论外,架构上分为五章,简要介绍如下:第一章:证券市场中内幕信息的重大性;我国理论界对内幕信息的“重大性”的认定存在“价格敏感性标准”和“理性投资者标准”的争论,“价格敏感性标准”又进一步划分为“主观价格敏感性标准”和“客观价格敏感性标准”,本文在本部分主要分析了“客观价格敏感性标准”作为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标准的不合理性,通过对其他两种标准的分析,指出“主观价格敏感性标准”与“理性投资者标准”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本质上是统一的。第二章:证券市场中内幕信息的非公开性;对于内幕信息的公开形式,各国立法采取的做法有“形式上的公开”和“实质上的公开”两种,本文在本部分分别分析了两种公开的标准的利弊及其适用不同的证券市场,因此建议我国采取“实质的公开”标准。第三章:证券市场中内幕信息的相关性;对于内幕信息的相关性,本文把证券市场上的信息分为非政府信息和政府信息,对于非政府信息这种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一般应认定为内幕信息,而对于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认定为非内幕信息,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内幕信息。第四章:证券市场中内幕信息的确定性;世界各国对内幕信息的“确定性”要素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有些国家比如美国没有将其具体单列出来,而是将其放在“重大性”(实质性)标准里面来一起判断,而有些国家或地区就将“确定性”标准在立法或行政法规中单独规定出来,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第五章:在上述四章的基础上,对我国内幕信息规制立法提出意见,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法律体系。我国对内幕交易规制的立法规定主要在《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条文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从其发展背景来看,我国立法上对内幕交易的规制是在国内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发展水平不高、运行规范性差、理论和实践的经验不足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其产生之初,国际上反内幕交易立法也迎来了一个小高潮。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所以有很多国外的立法经验可以借鉴,但正是因为如此,我国的有关内幕交易规制的立法比较混乱和复杂,其中既有先进的东西,也有落后的东西。一个国家的立法走向成熟的过程,必定是不断总结经验、吸取前人的教训、不断完善的过程。本文根据所做的研究和分析,再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为我国内幕信息认定立法提出以下建议: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上,普通投资者占大多数,他们普遍没有专业的背景知识,获取信息的能力也是具有差别的,因此为了统一内幕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时间,也为了在司法实务中能较好的执行,本文作者建议将我国《证券法》中第七十五条“公开”二字之前增加“依法”,即为“依法公开”,然后将对“依法公开”的途径和时间做出具体规定的权利授予国务院相关部门。我国《证券法》上虽然没有规定内幕信息公开的标准,但是从《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意图在实践中引入“实质公开标准”,目前的做法是“形式公开标准”与“实质公开标准”选择性适用,但是为了更好的适用法律以及统一法律体系,本文建议在《证券法》中增加规定: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相关信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披露之后满48小时。引入确定性标准。确定性标准要求相关信息要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前提是该信息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谣言以及市场上没有根据的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的范围,但是相关信息也无须包含所有的细节,只需要知道能够识别该信息的相关信息即可。在本论文的前期工作过程中,作者搜集了大量的国内、国外的法律、案例、著作、杂志,综合各国的学术界、理论界的观点,然后结合其发展背景和法律体系的特点,总结出各个国家采取不同态度和做法的理由,并反观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加以学习和借鉴。在学习和研究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的过程中,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1)比较研究的方法;(2)规范研究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