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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又译为《反海外贿赂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该法于1977年制定,历经多次修订。FCPA旨在规制美国相关公司和个人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机构官员行贿,主要由反贿赂条款和会计条款构成。反贿赂条款主要明确了海外行贿行为的违法性及其行为构成,其对管辖主体的规定是界定外国公司和个人是否被纳入FCPA管辖范围的关键。会计条款主要提出账簿记录要求及内部控制要求。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FCPA的执法适用。违反FCPA的企业及个人将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FCPA颁布之初遭到了美国商界的极大反对,因为当境外市场中仅有美国公司被禁止行贿,而其他国家企业仍旧大行贿赂腐败行径时,美国企业无疑会失去很多的商业机会。为此,FCPA在立法后的二三十年中近乎沉寂。但随着美国在国际社会中大力推动跨国商业贿赂的国际立法,以及长臂管辖理论的适用,FCPA的管辖范围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及个人受到了FCPA的执法约束。二十世纪以来,FCPA执法更是活跃异常,多家跨国企业因此受到了高达几十亿美元的处罚,不断刷新着FCPA最高罚款金额的榜单。随着中国“一带一路”的进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并将直接或间接地与美国FCPA执法产生联系。为此,本文将立足于FCPA执法机构在全球范围内的执法实践活动,结合具体案例、执法数据进行分析讨论。总体来看,FCPA在全球范围内的执法实践主要呈现出域外管辖范围大、和解程序适用普遍、与举报制度相配套、鼓励涉案主体自我披露、重视会计条款执行等特点。其中,FCPA在长臂管辖原则适用下不断扩张的域外管辖值得注意。只要一家公司适用了美元支付账户体系,甚至仅仅通过设在美国的服务器发送存储电子邮件,都被视为与美国产生了“最低限度联系”,从而使其被纳入FCPA的管辖范围内。并且,由于绝大多数的FCPA案件都是由涉案企业与执法机构签署和解协议进而终结,较少进入司法审判阶段,所以目前FCPA的执法活动缺少有效的司法监督。基于FCPA执法机构实质上拥有的对法律适用的解释权和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法活动也呈现出针对非美国企业的“选择性”执法态势。此外,本文整理总结了2019年度的FCPA执法数据,并与近几年的执法数据进行综合比对。经分析,近年来FCPA的全球执法呈现出诸多发展趋势。比如,FCPA的执法适用范围仍在不断扩大,执法机构对行贿对象和行贿主体的具体构成及范围做出了扩大性的解释及适用。且FCAP执法机构还在不断加大对个人的追责力度、不断强化针对与美国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中国企业的FCPA执法力度、并积极推动国际联合执法等等。虽说目前美国FCPA执法机构尚没有针对中国企业采取直接的FCPA执法调查活动,但是针对中国个人进行的执法调查已经发生。目前中美贸易局势紧张,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在日渐加快,我们可以预见,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个人将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来自FCPA执法活动的影响。对此,本文已经结合FCPA的立法及执法实践经验,对中国企业和个人可能受到FCPA执法影响的范围及影响的具体内容作出预判。为了应对来自FCPA的执法挑战,笔者建议中国企业和相关个人都能早做防备,进一步提升风险意识及合规意识,在对FCPA的基本理念和典型案例作出了解的同时,进行自身合规风险评估,并依据FCPA的规定完善企业内部合规制度建设、进行个人自我约束。如果有朝一日真正成为FCPA执法调查的目标,相关的中国企业和个人更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多角度抗辩其管辖或积极寻求中国法项下的帮助,并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与执法机构进行和解。综上,对FCPA执法实践的研究,是为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应对潜在的FCPA执法调查所做的准备,有着较大的现实意义及价值,值得我们进一步地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