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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一方面给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可能给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转基因生物技术作为利弊共存体,应当充分发挥其优势,对其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应当进行监管规制。 我国对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可行性。从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建设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对保护生态环境、对保护消费者权利三个方面阐述了其重要意义。从世界范围来看,转基因生物的相关监管技术和措施已经成熟、我国对转基因生物监管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因此,完善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具有可行性。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现状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和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立法理念偏移、立法层次不高和立法内容不全面、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体制不合理、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标准滞后且不统一、专家治理模式存在缺陷等方面。 国外转基因技术和研究较为成熟,其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相关立法和监管措施也较为成熟和完善,全面考察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相关立法和监管措施,吸取其经验和教训,对制定和完善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综观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主要经验有:注重监管法律体系综合化、强化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合作和实施监管主体责任多元化等方面,对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应从安全监管的基本理念和监管的法律体系两大方面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理念是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对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应当树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基本理念和明确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具体法律制度上,应当从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安全评价制度、修订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制度、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协调机制和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救济体系等方面构建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