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归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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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不真正不作为犯从犯罪数量、保证人类型、罪名类别等几个维度上都在逐渐增加,愈发突出其在我国刑事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然而,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司法认定来看,不真正不作为犯可谴责性的刑法规范评价结果存在极大的个案差异性,欠缺统一的裁判尺度。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不真正不作为犯有其特殊的行为样态,难以从存在论的角度体察行为人对因果流程的原因设定及结果支配力,给司法实践中不真正不作为犯实行行为的认定和分析带来了极大挑战;另一方面在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缺乏明确的法定构成要件,对不作为的刑事归责容易陷入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因此,立足于我国立法现状,探索构建不真正不作犯罪的归责理论,是统一其司法裁判尺度的重要方法论支撑。从“立法——教义学——司法”这一链条分析,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本身就包含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模式,只要从行为要素来看存在以不作为方式侵害法秩序的可能。因此,对不真正不作为犯归责理论的构建依托于对行为要素的认识与判断。从规范论的视角证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性绝无争议,但不作为的行为性只有在存在论意义上达到“可视化”,才能使不真正不作为犯真正具备现实非难的可行性,行为论意义上的刑事归责才具备可操作性。唯有综合存在论与价值论立场的行为判断模式才能消弥完全否定行为规范性的极端存在论立场和完全否定行为事实性的极端价值论立场的理论缺陷。即以刑法命令规范的义务内容作为规范要素,以不作为时的时空条件、对结果支配程度的大小作为事实要素,共同构成不作为的行为性判断依据。以综合分析的视角论证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归责合法性与合理性仅仅是走出构建归责体系的第一步,不真正不作为犯归责体系构建的核心任务则是从存在论的视角探寻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化方案,从体系化的归责视角尽可能地消弭司法认定中的意见分歧。而经本土化改造吸收的刑事归责理论就是一座沟通不真正不作为犯罪领域规范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桥梁。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现有理论研究成果的支撑下,一条以作为义为归责前提,主客观相统一的构成要件实质化解释方案的归责体系框架逐渐浮现,比如将客观风险规则理论与主观罪过理论转化为不真正不作为犯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的实质审查要素。这种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化解释的方法可以使涉及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共犯参与、他人故意自伤等复杂司法实务问题得到体系化梳理和统一的裁判指引,对解决不真正不作为犯罪领域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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