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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作担保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借贷双方为了规避法律和保障双方利益的平衡选择。双方当事人同时订立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其目的是用买卖合同为借款进行担保。但是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对于这种非典型担保方式没有进行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和理论界的学者对于如何认定其效力和性质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为了使买卖合同的担保目的能够实现,理论学者和司法实践中都尝试着通过各种解释来赋予出借人优先受偿权,或者通过对现有制度的解读使得买卖合同具有担保的机能,以保护出借人的债权利益。但是买卖型担保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突破了我国现行法的担保体系,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而且在没有法律漏洞的情形下擅自造法,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立足。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仅对以买卖合同为借贷关系做担保的处理作出了程序上的规定,未对买卖型担保的性质和效力予以进一步明确,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以买卖合同作担保究竟是债权担保还是物权担保,债权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依旧没有定论。本文拟通过对买卖型担保典型案例的全面分析,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当前学界的争论中挖掘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对买卖型担保作出正确的定位,同时就买卖型担保的效力构建和未来发展趋势提出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章,通过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申腾案”的基本案情和三审法院的裁判思路和裁判结果的分析讨论,概括出了实务中以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作担保的案件的争议焦点及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二章,“买卖型担保出现的原因”。买卖型担保的出现与民间借贷的发展与繁荣密切相关,笔者拟从其出现的历史背景以及实践中典型担保运用的困境等方面来论述其出现的原因,以及不断得到发展繁荣的可能性。第三章,“买卖型担保的性质厘定”。就司法实务中和学界对于买卖型担保的性质和效力的争议进行分析,对于买卖型担保的真实性质主要从其与典型担保以及非典型担保的区分,以及以买卖合同为借贷关系提供的担保究竟是债权担保还是物权担保进行讨论;效力方面主要是从合同是否有效的角度进行分析,该买卖合同是否因违反流押条款或者是因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以及《规定》第二十四条生效对于司法实践的影响,同时就买卖型担保的性质和效力阐释笔者自己的观点。第四章,“买卖型担保的未来发展趋势展望”。对于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的买卖型担保的效力,笔者拟从理论和实务两种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就实务中如何平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权益提出建议,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公平。但同时就买卖型担保在未来没有独立发展的必要进行论证,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担保制度,以避免司法实践中非典型担保方式不断出现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