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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到全球经济形势影响,航运企业破产频发,“世界十大船公司”之一的韩进海运宣告破产更是震惊业界。船舶是航运企业的重要财产之一,且船舶具有流动性和国际性等特性,船舶扣押直接关系到就船舶享有担保权的海事债权的实现。作为一项重要的海事诉讼程序,在英美法中,没有船舶扣押,就无法对船舶提起“对物诉讼”;而在大陆法系中,船舶扣押是拍卖船舶、进而清偿相关海事债权的前提。在跨境海事破产程序中,破产程序与船舶扣押程序,不仅存在管辖权的冲突,二者的位阶顺序还会影响海事债权和其他债权的受偿比例。在韩进海运破产案,美国、新加坡、加拿大和日本等主要航运国家承认了韩国重组程序,并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救济,在船舶扣押与破产程序的关系的处理上,相应地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相比之下,我国破产法在跨境破产领域的规定十分单薄,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救济等规定与实务需要相距甚远,更没有解决破产程序和船舶扣押冲突可依据的具体规定。通过对跨境海事破产中的船舶扣押程序相关问题的分析,结合主要航运国家的跨境破产立法及在韩进海运破产中对船舶扣押的态度,可以总结当前跨境破产立法的趋势和经验,进而为完善我国跨境破产立法提供思路。本文由三个部分组成:引言、正文和结论。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对本文中的跨境破产制度和船舶扣押制度进行概念界定,并分别对其立法模式进行总结;第二章主要分析跨境破产制度与船舶扣押制度会带来的管辖权和债权人实体权益冲突;第三章介绍跨境破产国际立法代表成果——《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及学者基于《示范法》提出的解决破产程序与船舶扣押程序冲突的“中间路径”,分析主要航运国家的立法现状及其在韩进海运破产案中对船舶扣押程序的处理,总结主要航运国家的立法及司法经验;第四章以前文的分析与结论为基础,对比、总结我国现行跨境破产立法的问题,并尝试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