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中的规范判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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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学研究的日益深入,人们已经开始逐渐认识到,在解决某个刑法学问题的过程中,如果仅在刑法内部展开讨论,有时候会无法得出妥当的结论,因而必须把视野拓展到刑法之外的其他部门法,有时候甚至需要拓展到其他学科。这样一来,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究竟如何,就成了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也将以此为切入点,讨论刑法解释中规范判断的相关问题。本文的第一部分概括性地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和写作目的,指出在具体问题上,有不少刑法学理论已经注意到利用其他部门法以及其他学科的知识来解决刑法问题,但是在宏观上对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的把握仍然不够准确。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契机所在。本文将系统地探讨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并提出一种如何利用其他部门法解决刑法问题的方法。本文的第二部分讨论了规范判断的基本思路。在对规范判断的具体规则进行阐释之前,必须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宏观上的把握。因此,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将对相关学说进行梳理,并着重讨论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这一部分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两小节。在第一小节中,笔者将对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进行梳理和评析,指出传统观点的可取和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对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给出了自己的论证。这一立场也成为了全文讨论的基础。在第二小节中,笔者将阐释本文分析的基本思路。自然犯和法定犯是对犯罪最为基本的分类,这两类犯罪在分别具有民事违法性和行政违法性,而民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价值目标、调整手段等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对于自然犯和法定犯的规范判断也应当有所不同,因此,区分自然犯和法定犯也就成了本文的基本研究思路。本文的第三部分讨论了法定犯的规范判断问题。这一部分又可以分为两小节。在第一小节中,笔者将着力讨论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存在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质量区别混合说三类观点,笔者将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和梳理,分析质的区别说以及质量区别混合说的不妥之处,并指出学界以往对于量的区别说的批判中有的理由并不成立,有的则存在误解,并在此基础上对量的区别说提出自己支持的理由。在第二小节中,笔者将在量的区别说的基础上,讨论法定犯的解释原则,即行政法对于相关概念的解释具有指导地位。本文在第四部分中将会讨论自然犯的规范判断问题。对于自然犯的规范判断远比法定犯更为复杂,这主要是因为,在公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因而对于行政不法的判断标准是比较明确的,我们总是能够依据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行政法所禁止。但是在私法领域,如何判断民事不法,就成为了一个难题。这一部分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三个小节。在第一小节中,笔者将对学界一些观点进行分析和批判,论证探究民事不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将会论证,虽然在民法中违法性的概念处于比较暧昧的位置,以至于刑法学者在论及民事违法性的时候一次又一次地走入歧途,但是这并不构成我们否认违法性在民法体系中的存在性的依据。民事不法不等同于民事责任,也不等同于单纯的民事义务的违反,而有着自身独立的判断标准。在第二小节中,笔者将通过对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民法规范进行比较研究,对违法性在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厘清,对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的优劣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以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确立了民事不法判断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在第三小节中,笔者将运用上文中所提出的民事不法的判断规则,对刑法理论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回顾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从而检验并佐证上述判断规则的合理性。本文通过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在对刑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判断时,可以在区分不法和责任、区分自然犯和法定犯两条思路下展开。在民事不法、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关系上,从结论上应当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但理由却并不是因为一般违法性和可罚的违法性,而是基于刑法保障法的地位。在此基础上,法定犯的刑事不法和刑事责任分别以行政不法和行政责任为前提,自然犯的刑事不法要以民事不法为前提,但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则应当进行分别独立的判断。法定犯的刑事不法和行政不法之间有且仅有量的区别,因此在对法定犯中的决定“质”的要素的关键概念进行解释时,在刑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准。民事不法判断标准的模糊性并非否定违法一元论的理由,相反,我们应当努力探究民事不法的判断标准。以下三种情形中存在民事不法:故意或过失地侵害他人的绝对权利、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加害他人。以此作为民事不法的判断标准可以解决民刑衔接领域的很多问题。“权利行为排除违法性”并不能否定行为无价值,而是否定结果无价值。排除违法性的权利行为与被害人承诺有本质上的共通之处,二者都是契约自由原则的具体展开。重婚罪的民事不法本质是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只有在第一婚是法定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重婚罪。诈骗罪的民事不法本质是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加害他人,“找钱诈骗”的情形中,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能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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