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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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是指当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与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存在特别利害关系,以致该股东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就该决议事项不得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是限制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的方式之一,从股东表决机制本身对“资本多数决”这一基本原则进行修正,以其可操作性、明确性、实效性、预先性等特点与其他相关制度,如对控制股东课以诚信义务、对控制股东表决权进行修正、强化少数股东权、赋予股东提起诉讼权利等方式共同完成平衡股东在决议公司重大事务时失衡的决议力量比重、防止个人私益对公司整体利益的损害,也间接的达到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之目的。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是对股东表决权的一种相对的、暂时的限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别利害关系情形下才能适用。该制度的设定立基于商事主体股东的“经济人”本色以及股东个体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不一致的经济生活现实,融入了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理念,体现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实现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具体化的制度功能。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适用于公司决议减免特定股东责任、公司处置少数股东资产、免除股东对公司所负义务、股东与公司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对股东提供个别担保等具体情形。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规则适用的对象不仅仅是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也同等适用于有特别利害关系的代理人、委托人。当股东(大)会在决议时出现违反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规则的情形时,受损害方可通过提议重开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内部方式以及申请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之诉、公司损害赔偿之诉等外部方式寻求救济。在我国,新《公司法》第16条初步建立了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但无论是在适用主体上,还是在适用情形上,立法都缺少全面的关注。因此,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的研究对于该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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