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取得时效制度是当今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内容,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民法都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在民事法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参考了国内外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状况,并分析其对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启示。取得时效制度本身所具有确定财产权属,避免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等价值功能,它与消灭时效和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差异性,在功能上具有不可替代性,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如人地矛盾突出等情况,都说明我国急需要取得时效制度。且人们思想观念上对取得时效制度已予以接受和学界对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已成熟,以及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对取得时效的运用等,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已具有可行性。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在立法体例上应采分立主义,其应有内容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包括“占有”和“经过一定期间”,在中止和中断方面,取得时效制度适用时效中断,不适用时效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