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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御史制度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高度。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有一个因素是不能被忽视的,那就是御史弹劾权的完善。简单的说,御史制度能否达到一定的高度与两个权力是无法分开的,其一是监察权,其二是弹劾权,两者互相配合,紧密联系,共同实现御史制度的目的。本文将选择其中的弹劾权作为研究主题,希望通过对弹劾权的深入研究能够让人们了解作为御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弹劾权的本质特性及由其特性所决定了的历史命运。本文除引言外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御史弹劾权的发展演变展开研究。通过研究发现,在唐朝御史弹劾权的发展趋势整体上呈现抛物线的特征。从唐朝建立至武则天时期,弹劾权一直处于发展进步的阶段,并在武则天时期达到顶点;武则天之后,安史之乱之前,由于玄宗的励精图治,弹劾权曾有过短暂的上升发展趋势,安史之乱之后,由于皇权失势,相权做大,地方割据等因素的影响,弹劾权逐渐势微。在本部分的第三小部分又着重分析了弹劾权为什么能够在武则天时期发展到顶峰的原因。第二部分主要对御史弹劾权的主体展开研究。本部分从两个角度进行研究。从机构上来说,御史台是弹劾权的执行主体,御史台的格局为“一台三院”,即御史台由台院、殿院和察院组成;从人员上来说,御史是弹劾权的执行主体,御史又可分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各御史在职掌上各有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实现监督朝廷文武百官的职能。第三部分主要对御史弹劾权的客体展开研究。通过研究发现,弹劾权所要保护的客体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军事秩序,但最为重要的客体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秩序,即朝廷针对文武百官做出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四部分主要对御史弹劾权的运行程序展开研究。通过研究发现,弹劾权的运行程序主要分为二个阶段:弹劾的提起与弹劾的审理。即御史依据律、令、格、式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起弹劾案件,然后将弹劾案件交由帝定夺,皇帝再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是否弹劾,交于哪个机构审理。第五部分主要对御史弹劾权的制约因素展开研究。通过研究唐朝二百九十年的历史可以发现,御史弹劾权能否运行良好决定于四大因素,分别是皇权因素、相权因素、自身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皇权因素,无论是相权因素,还是御史自身的因素,抑或是其他因素,从更为深层次的意义来说均受制于皇权因素,所以它们只能起到次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