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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作为灵活的财产管理方式在促进财产流转和实现财富增值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引进信托法律制度,我国借鉴了日本、韩国等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立法经验,于2001年颁布了现行的信托法。而本文研究的宣言信托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托,是委托人以公开宣告的形式设立并自任受托人的信托,由于设立宣言信托不发生信托财产的转移,虽然其能够促进金融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存在易于被滥用而致债权人利益损害的风险,所以先前大陆法系国家并不认可其效力,但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开始转变观念承认宣言信托。为完善我国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