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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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出过很多问题,但就目前而言已经取得了巨大的突破和成绩。随着基金业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也必然会面临更多的发展动力和机遇,出现新的问题。尤其是在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方面,我国的制度建设仍然比较落后。为了保护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保证基金业健康、稳定地发展,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是必要的。本论文试图在界定关联交易概念,厘清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经济学和法学的解读,提出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的思路应是不断在承认适度关联交易与控制风险之间寻求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的价值取向应是达到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的对立统一。在这些基础上,本文考察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提出目前监管制度的缺失之处。同时,通过在纵深层次剖析美国、英国、日本的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模式,探讨其优势与缺陷,笔者力图对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模式选择提出自己的看法,即我国应该各取所长,形成一种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平衡的综合监管模式。最后,笔者围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在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外部监管主体设置、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改进、内部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预防机制的建立、投资者保护与救济制度的构建这五个方面提出了制度设计建议,希望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进一步的思路。本文包括导论在内共分为六章。导论部分。该部分阐述了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关联监管法律制度的意义、论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和论证思路,并对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做了简单的综述。第一章“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相关概念界定”。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是基金运行的核心,基金主体(基金投资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是通过基金交易行为而获得经济效益。然而,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交易,完全不同于实物交易,在基金交易的过程中,投资公司极易突破道德防线而涉足基金关联交易等风险。因此,如何规制基金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必然成为各国基金立法关注的焦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对两个核心要素的界定,一是关联方,二是关联交易。在关联方的界定中,各国(地区)的立法上大体都基于两个标准:第一,是否存在控制关系。第二,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关系。我国对这两个标准没有具体细化标准。笔者认为根据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控制”和“重大影响”关系是否为直接关系可以分为一级关联方和二级关联方。且由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商之间存在种种隐秘、错综复杂的影响或控制关系,我国基金关联方的界定应当有相当的广度,包括一级关联方和二级关联方。在关联交易的界定中,各国立法上一般采用概括加列举的界定方式。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行业中的关联交易没有明确定义,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和信息披露。笔者认为关联交易是个中性的概念,不是所有的关联交易都应当被禁止。但是有必要将各种关联交易的信息准确完整地公开披露,以利于有效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本章的最后,笔者列举了一些关联交易的具体表现形式,希望对实证研究能有所裨益。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及其监管的法理分析”。本章首先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解读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和法律结构,进而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产生的经济学原因和法学原因。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产生有其必然性,对其进行监管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本章第二部分提出了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的思路与监管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应借鉴一般性禁止原则和例外豁免相结合的思路。监管的价值取向应是达到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的对立统一。第三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现状考察与问题分析”。本章写作目的在于铺陈出中国目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以便在下一章中,有的放矢地考察、借鉴。通过综合考察中国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法律制度,笔者在本章中着重对监管体系中的监管体制、信息披露规制两方面问题进行了现状考察与问题分析。在监管体制上,《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第11章中加强和扩大了证监会监管的范围,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更是赋予中国证监会准司法权。2006年证监会发布《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落实了《证券法》赋予的准司法权。这样,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政府监管体制。但是监管体制仍然存在执行力度弱,制度空白多等问题。信息披露方面,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证监会连续发布了多个基金信息披露的新规则,在多个方面都有了重大突破。可是信息披露极为被动,披露不充分等问题仍然存在。第四章“域外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考察与借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域外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资料。本章中,笔者选取了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在监管体制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国家为考察对象,分析其监管体系设置及法律对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管状况。通过分析各国在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方面的优劣之处,笔者总结出了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各自的重要作用,提出动态的综合基金监管体制正成为基金监管的趋势。第五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制度的构建”。本章是论文的重点所在,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的理念”。在该部分中,笔者一方面提出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应走一条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平衡的综合监管道路,另一方面,提出信息披露应当引入会计信息披露透明度,在充分、及时、有效的要求之上,提出披露信息数量和质量的综合要求。第二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独特的治理结构,该领域的关联交易存在更大的滥用或不公平的风险。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范从总体上说还存在立法政策不清晰、相关条款简单、缺乏系统化体系等缺陷。笔者试图在本部分中,从合理界定关联交易监管的主体、改进信息披露立法、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引入关联交易预防机制、投资者保护与救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有实证意义的构建设计。本论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和研究角度两个方面。在研究方法创新上,笔者采用了法学、经济学和会计学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弥补了纯法学理论研究的缺陷:在第二章中的“经济学视角下的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部分,笔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证券投资基金本质进行解读,并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产生的经济学原因;在第五章的“引入会计信息披露透明度——数量与质量的综合要求”中,笔者提出由于关联交易极其隐蔽,充分、及时、有效的披露要求并不能满足需要,要使关联交易浮出水面,还需要会计相关制度设计的配合。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引入会计信息披露透明度的要求,实现披露信息数量与质量的综合要求。在研究角度方面,本文的创新体现在笔者选取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制度构建作为研究重心,从合理界定关联交易监管的主体、改进信息披露立法、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引入关联交易预防机制、投资者保护与救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有实证意义的构建设计。而以往学界对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基本集中于对关联交易界定、关联方界定、监管体制选择等基础内容,即便有些论及监管制度构建的文章,涵盖的范围也很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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