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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推开以来,新反腐不断建立完善后,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要求:行贿受贿一起查的背景下,笔者认为党和国家高层以党的最高代表大会、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全会的形式,正式、反复强调行贿受贿一起查,直接反映出当前行贿受贿轻查处不均衡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同时也反映了对如何在“双查双处”下开展行贿犯罪审查、调查、处置(以下简称查处)进行研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本文重点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基本完成,新反腐败机制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后,在党和国家高层、中央纪委监委提出要行贿受贿“双查双处”的形势下,分析我国在“双查双处”下开展行贿查处的现状、问题、优势,对新反腐败机制建立后如何进一步开展行贿受贿犯罪一起查,重点从实务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笔者认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贯彻行贿受贿一起查的要求,重点就是要充分发挥“双查双处”政策明确后优势,解决当下存在的行贿查得偏少、处得偏轻等突出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对在纪检监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基层法院、一线律师、公务员等进行问卷调查,研究社会公众对“双查双处”下行贿犯罪查处的认识和看法,了解纪检监察、司法实务工作者对“双查双处”下行贿查处理解、顾虑,以及行贿查处实践中存在哪些亟需解决问题。笔者还通过文献研究,数据分析,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至2017年的行贿犯罪查处具体情况,通过实证分析、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双查双处”政策明确前行贿犯罪查处存在查得少处得轻,对行贿犯罪危害性认识不足,实务界对行贿犯罪查处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等问题;“双查双处”政策明确后仍然存在查处对象界限不清、有关法律衔接不畅、行贿罪构成要件界定难等问题亟需解决完善。本文还探讨了新加坡、日本等域外反腐败工作的经验,对我国香港特区廉政公署的做法进行探究,旨在为我国“双查双处”下切实开展好行贿犯罪查处工作,提出科学合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对策建议。本文共有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关于行贿受贿查处的几种不同观点;第二部分为“双查双处”政策明确前的行贿查处;第三部分为“双查双处”政策明确后的行贿查处;第四部分为“双查双处”下行贿查处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