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世纪后期,受刑事实证学派(新派)的影响,刑罚的适用由盲目的惩罚和报应逐渐过渡到能动的有目的的教育矫正,一系列的非监禁刑的措施如缓刑、假释等得以出现1。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监狱爆满,罪犯的“交叉感染”问题难以解决,监狱矫正效果不佳。面对此种情况,各国开始了把罪犯放在社区中进行教育、矫正的探索,并创立了除缓刑、假释之外新的社区执行方式,例如社区服务。现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我国于2003年7月开始在北京、上海等六个省(直辖市)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范围扩大到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9年上述四单位出台意见,将社区矫正工作范围扩大到全国。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过近九年的实践,已经初步建成了一整套工作制度,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确立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规范了矫正程序、措施、方法,建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队伍。但是当前该工作还是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虽然适用范围明确,但是适用比例偏低;虽然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但是工作主体与执法主体不统一;虽然有专门的社区矫正队伍,但是队伍的专业性尚没有达到工作的要求等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我国社区矫正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思考,寻找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角度论述了社区矫正在国外和我国的历史发展情况、社区矫正的概念和性质,指出社区矫正在我国并无源流,并在比较分析国内、国外关于社区矫正概念、性质的基础上,认为目前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官方定义是较为全面的定义且社区矫正的性质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第二部分:从实践角度研究了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情况,在省(直辖市)一级、市、区一级两个层面上考察了我国部分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通过对工作情况的分析,找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途径,即更新、转变刑罚执行观念,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完善社区矫正配套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