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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末新型冠状病毒病疫情(下称“新冠疫情”)在我国境内全面爆发,2020年1月31日,国际卫生组织结合传染病源以及该病毒传播路径,正式将其界定为“全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此次公共卫生事件对世界的经贸格局、政治格局产生巨大影响,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全球亿万民众的生活也受到了该事件的波及。合同法律关系是作为人类社会生活最为紧密的一种法律关系。由于此次公共卫生事件导致许多涉外合同面临着履行障碍,因此不可抗力制度的保障是明确双方各方面权利义务的基础。不可抗力制度在不同法系国家和国际商事规则上都有不同的表现,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很大程度上都可争取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但是如何在不可抗力的视角下应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在涉外合同履行出现困难下如何适用不可抗力,本文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文章第一部分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介绍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的含义、特征和它的影响。二是对不可抗力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简单的介绍:阐述不可抗力的内涵并介绍其发展历史,介绍不可抗力的主客观要件,以及指出不可抗力的的具体表象。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下不可抗力制度在国内和国际上立法实践的认定。自新冠疫情被联合国认定为全球公共卫生事件后,疫情下的涉外合同面临严重挑战,由于各个国家以及国际商事规则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都各不相同,在合同履行中能否援引不可抗力制度,与适用的准据法息息相关。所以笔者分为三个层次来阐述,首先从中国法下对不可抗力制度来介绍,其次介绍了国际上对于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比如国际商事规则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美法下的合同落空制度、法国民法典下的不可抗力制度。最后对于该制度进行了一个浅显的比较。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下不可抗力制度在国内和国际上司法实践的认定。该部分还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从构成要件、相关事件间的因果联系、通知与证明义务、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四个方面入手系统分析了我国对与该情形下的认定。其次介绍了国际上对于该情形下司法实践的认定。最后对国内和国际上司法实践认定上做一个小结。文章第四部分介绍对于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下不可抗力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在不可抗力视角下应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的建议。一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各国的立法不一致、适用不同的法律对涉外合同产生不同的影响,以及不可抗力条款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应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所给出的建议就是加强合同管理,完善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