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资本的跨国输出和输入也日渐频繁,国际投资成为当代经济跨国流动的主要方式,由此产生的国际投资争端数量也呈现递增趋势。国际投资仲裁是当前解决跨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纠纷的主要方式,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东道主国家利益以及构建国际法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投资仲裁全称为“国家——投资者仲裁”,是指跨国投资者主要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或《ICSID公约》)以及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对东道国政府提起的国际仲裁。1966年10月14日荷兰作为第20个加入公约的国家,依据公约生效条件,《华盛顿公约》开始生效。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随即依据公约第一条设立,成为解决不平等主体间因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投资争端纠纷最为重要的常设机构。中国在加入公约之初,仅同意将因征收或国有化所产生的补偿争议提交中心仲裁。但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资本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将不可避免地以各种形式牵涉到国际投资争端纠纷中,中国近年来所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简称“第二代BITs”)将仲裁范围从“征收以及国有化赔偿”扩大至“与投资相关的争议”。当前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机制在国际法层面已具备完善的法律框架,而在国内法层面还有所欠缺。通过使用注释法学研究法、实证法学研究法、历史法学研究法、归纳演绎等方法对ICSID经典案例以及中国作为参与方的投资仲裁案例予以阅读,并且对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研究。在系统分析ICSID裁决获得承认与执行现状、充分考量既有《ICSID公约》对于裁决执行机制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申请人依据胜诉裁决向中国申请财产执行所面临的困境和难题,发现中国作为公约缔约成员国,仍存在国家持绝对豁免立场、相关国内立法以及主管机构缺失、与公共秩序保留规定相违背、与审判监督程适用相冲突等阻碍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问题。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中心受案数量已从过去寥寥无几到今日数目繁多,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已被广泛用于解决国家与私人投资者之间因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投资争端纠纷。当前在中国全面改善投资环境,改革涉外投资体制,大力实施推广“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中国作为经济增速最快的发展大国之一,对于国际投资仲裁争议的解决既要考虑到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也要充分考虑东道国的主权和利益;既要考虑实体权利的保障也要考虑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及正义性。为了更好的遵守《华盛顿公约》、履行成员义务、承担中国作为发展大国的国际责任,如何确保ICSID仲裁裁决在中国顺利得到承认与执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对于保护投资者以及东道国权益、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本文结合中国司法现状拟围绕ICSID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路径予以展开分析,提出了健全和完善与《ICSID公约》仲裁机制立法本意相一致的国内法制度等相关建议,从而为中国法院在面临其他缔约成员国或他国投资者向中国申请裁决执行时,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为促进中国履行公约义务、维护东道国主权和投资者权益、优化国际投资法制环境以及保障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