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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文合同诈骗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余某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余某文骗取保函后取得贷款的行为构成何罪。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其他经济犯罪有诸多相似之处,对于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关键在于通过客观事实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以及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这三个罪则可以主要从主体、主观方面、侵害的客体及犯罪对象这三个方面进行识别。经评析后认为,余某文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余某文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骗取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余某文的这种诈骗行为属于刑法第224条第5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余某文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其行为并未侵害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秩序,且刑法上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余某文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因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余某文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以及实质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