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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代国际保险市场看,保险资金运用和保险业的发展已经融为一体,成为保险业发展的一种潮流。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不断推出新的投资工具,保险业本身的竞争也日趋激烈,承保利润不断下降甚至亏损,迫使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不断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全方位地加强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保险公司从而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筹集和融通资金的能力仅次于银行业。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率达到90%以上,投资涉及债券、股票、抵押或担保贷款、不动产等多个领域。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是从1984年开始的,在此之前保险资金全部存入银行。之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过了几年发展,在资金运用规模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资金运用的质量和效益却不尽人意,监管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和工具,致使保险投资有很大的盲目性,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反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及方式,规范了保险资金的运用。但由于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形式的规定过于严格,使得保险投资在过度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缺乏收益性,这样反而会使保险公司的长期经营丧失了安全性。因此拓展保险投资渠道,提高投资资金的比重,从而提高保险投资收益,日益成为必要。伴随着一系列的的保险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在同业拆借市场、企业债券市场、投资基金市场等领域都有了保险机构的参与,保险资金迈出了拓宽投资渠道的第一步。2002年《保险法》的修订及2004年通过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从而大大提高了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空间,也对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从无到有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有了初步的投资规模,也积累了一些投资经验,但还存在着许多急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诸如对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的规定过于严格导致的投资渠道窄、投资工具少的问题;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人才的缺乏;证券市场发展的不规范和不完善;以及监管方式不当和监管手段落后等因素都制约着保险资金的运用及监管的成熟度和有效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成熟,相应的保险资金运用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