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人格利益之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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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时,其权利能力消灭,也就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是否因此死者的人格利益便不再受到民法保护呢?我国民法条文并未对此做出完善的规定,但对死者人格予以保护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问题长期游离于法律的边缘地带。死者人格利益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还牵扯到道德、习俗及社会政策等,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尊严和善良风俗,法律应予以保护。然而,在法律保护和司法实践中,自然人死亡之后其人格权是否还存在,该如何保护其人格利益,何为其请求权主体,该如何定位死者近亲属或者后代在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等等问题尚未得到解答,本文将从四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采用案例导入法,通过对相关案例的介绍,来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案件,并通过对我国在该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的介绍提出死者是否有人格权、起诉主体为何、保护范围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问题。第二部分则着力探讨死者人格利益的内涵,阐述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学界由此引发的不同学说。对相关概念如人格、人格权、人格利益进行介绍以及对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以证明自然人死亡之后其人格利益仍应得到保护。作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前提的“死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问题”的讨论也引发了学界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不同学说。笔者对不同学说进行介绍并且评析,认为“死者法益保护说”更符合法理,也更能全面的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第三部分对国外各国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进行了分析借鉴。美国创设了公开权,规定了公开权具有财产性、可让与性、可继承性的特点,并规定了该公开权的保护期限,有效的保护了死者人格利益。德国则通过一百年的时间,将人格权从无到有地建立了起来,并前后通过三个案例(俾斯麦遗容偷拍案、Mephisto案、Marlene案)保护了死者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的不同做法,以及对从法律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如何完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做出了建议。我国司法实践对其的保护先后采用过直接说和间接说,文章对直接说和间接说进行了介绍及优劣比较,提出了采用“直接保护为主,间接保护为辅”的观点。并在法律完善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问题上从保护范围、请求主体、保护期限、侵权责任及商业利用保护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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