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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在第七十条新增“明显不当”作为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第六项标准,降低了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门槛,提高了行政机关逃避司法审查的难度,为法院对在内容层面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把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拟制为违法行为。但由于立法缺乏对“明显不当”的内涵进行界定,催生出学理和实务对“明显不当”的不同解答。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明显不当”的适用范围的认识仍然不统一,主要表现在:“明显不当”是仅适用于行政裁量结果,还是可以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行政程序等问题。其中,学者和法官对于“明显不当”可以适用于实体裁量结果是没有争议的,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行政程序等方面是否可以适用“明显不当”则存在分歧。鉴于对“明显不当标准”的适用范围没有厘清,导致部分法院对“明显不当标准”胡乱适用。因此,立足于立法现状,有必要对“明显不当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厘清,才能方便法院选取适当的方法对“明显不当”进行判断,以实现个案正义。很多学者列举了一系列判断“明显不当”的方法。法院也在某些个案中吸收了学理的观点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当然法院针对具体个案也有自己独特的审判思路。由于“明显不当”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对其采用任何判断方法都需要结合个案具体判断。而学理列举的判断方法有限,不能完全解决个案问题。本文通过考察明显不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探究法官的处理路径。在现有的学理成果和个案经验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将两者进行有机衔接,旨在对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判断方法之论证过程进行体系化的建构,以期能为法院在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构成“明显不当”进行论证时,提供新的思考方向。本文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明显不当”的范围进行界定。首先从学理的视角梳理学者的观点,然后从实务视角列举典型司法案例作为说明,最后对学理和实务的见解进行辨析。最终得出“明显不当”最好适用于行政裁量实体处理结果和法律适用条件中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的结论。第二部分,通过梳理行政判决书,去探究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表现出来的适用“明显不当”的思路。通过类型化整合后,这些判决思路主要包括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常识、常理、常情;违反比例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等;违反“相关考虑”要求等。第三部分,立足于已得出的“明显不当”的适用范围的结论,重新审视“明显不当”的判断方法,并把学者提出的判断标准经过归类后融入到比例原则之中,检视比例原则下的适当性要求、必要性要求、均衡性要求用来审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行性。同时进一步特别强调,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时,应当保持必要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