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和义务的状态,行政不作为这一“幽灵”往往以隐蔽的形式张扬了权力的恣意“不作为”和放任自流般的“倦怠”,实际上是被动姿态上的滥用权力,也是权力非物质性腐败的一种隐蔽形式。 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其构成除必须具备行政行为的一般要件之外,还要要求以行政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并具备作为之可能性、程序上逾期不为等主客观要件。展开对行政不作为的学术研究,对于深化行政不作为理论和正确认定行政不作为案件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的探讨主要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概念进行了详尽的论述。首先介绍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之后进一步对广义行政不作为与狭义行政不作为予以了详尽的比较分析。最后分析了其产生根源。 第二部分对行政不作为的一般法律形态,即不充分履行的行政不作为进行了研究。首先阐明了论述不充分履行的行政不作为的必要性;其次阐述了不充分履行的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特征及危害;最后介绍了其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对行政不作为的诉讼及判决进行了论述。首先列举了行政不作为的诉讼前提;其次论述了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期限及行政不作为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最后就行政不作为的判决和一般形态的诉讼展开讨论。 第四部分着重解决实际问题,对于如何遏制和解诀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从行政和监督上研究了法律对策,具体包括:建立刚性的责任行政制度;规范公务员管理制度;建立行政不作为追查制度;引进赔偿制度;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公民监督制度;建立新闻媒体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