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企业名称权是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一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名称权所显示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大,但企业名称权这种权利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性在我国立法上未能得到及时的反映。理论上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专门性研究也缺乏深入的探讨,对其的定性也缺乏细致研究。本文突破了以往对企业名称权所进行的分散性、个别性的研究,把企业名称权放在整个民商法体系中进行研究,并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法学研究方法,针对企业名称权的性质、保护的特殊性等问题进行细致研究,并结合对国外企业名称权保护路径的详细和全面的考察,提出了我国企业名称权保护的可行性立法建议。第一,厘清了企业名称权的主体和其确切涵义。认为企业名称权的主体既包括法人企业,也包括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且企业名称权也并非企业名称专用权。名称对于企业来讲,只要具备标示主体这一层次的意义就足够,即企业名称发生混淆时企业名称权人享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第二,详细分析了企业名称权的性质。在总结分析各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企业名称权未超出传统人格权的范畴,但又是对传统人格权的保有和突破,是在传统人格权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时代特征。因为设定企业名称权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财产上的利益,所以这种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传统人格权与财产权分化理论的新发展。第三,对企业名称权保护方式的特殊性问题作详细的阐述。因企业名称权性质的特殊性,故在保护方式上既适用于一些传统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又有着一些独特的保护方式。侵害企业名称权的后果不仅是人格权受到侵害,更重要的也是财产性损失。传统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仍然适用,但财产损害赔偿却是企业名称权保护的主要形式,并且企业名称权在救济上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与传统人格权保护方式上的不同。第四,对国外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路径作详细的考证。包括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横向把握企业名称权所采用的不同方法,便于在下文中比较各种方法的优缺点。第五,在考证国外关于企业名称权保护方式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路径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我国企业名称权保护总的指导思想是体现对人格权经济利益内涵的维护。第六,针对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给出了新的思考和建议。通过对人格权法相关草案的分析,认为未来人格权法对企业名称权的规定应体现其经济利益内涵的维护,并且在保护方式上应区别与传统自然人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最后详细论述了企业名称权保护上的损害赔偿制度,并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的分析,指明在以后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对企业名称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细化,从而给予企业名称权多角度的完整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