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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摩洛哥马拉喀什成功缔结了一部新的国际条约,即《关于为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1)。这一条约在众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独树一帜,有助于缓和现有的知识产权强保护趋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各项版权条约均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提高缔约国国内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马拉喀什条约》并没有提高由在先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反,它是第一个仅仅关注于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它既没有通过对版权规定新的限制与例外削弱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没有规定新的权利或救济方式;它强制要求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引进或者维持与条约要求的最低版权义务相一致的规定,是版权领域的第一部人权条约。目前,国际社会对于该条约内容的理解与适用多有分歧,尤其是以电影、唱片、出版业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行业群对制定全球强制实施的版权例外表示担忧,这些行业群担心该条约将导致其利益遭受更大损失。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视障人士的利益,研究《马拉喀什条约》,促进国际社会对该条约的价值理念和社会功能的把握,加快条约生效与适用的进程,并对中国的相关立法进行审视、评估和展望,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文章在引言部分总结了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的基本状况、研究的主要方法和目的。除此之外,总共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马拉喀什条约》历史背景。该部分主要探讨无障碍格式版的传播困境、谈判的缘起,对条约的缔结形成正确的认识和理解。第二部分:《马拉喀什条约》内容剖析。该部分主要探讨条约的关键性内容,尤其是条约有关缔约国国内版权限制与例外条款和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条款的分析,促进国际社会对条约内容的正确理解,加快条约的生效与执行进程。第三部分:《马拉喀什条约》对中国的影响。该部分主要探讨《马拉喀什条约》对中国的影响,分析中国视障者立法的相关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指出条约对中国视障者立法提出的要求,提出中国立法的完善建议。本文试以现有研究成果为参照,从历史考察和现状分析为角度,探讨《马拉喀什条约》的形成、内容规范和对中国的启示,希冀能为把握《马拉喀什条约》的价值理念和社会功能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