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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文明的兴起,人类在利用科学技术革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环境的严重污染与破坏所造成的危害也日益加剧,环境犯罪不断增多,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了严重威胁。为此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寻求一种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措施。作为规范性措施的一种,刑事措施因其所具有严重非难性和较大威慑力特点日益受到决策者的青睐。如何运用适宜的刑罚手段控制环境犯罪已成为各国决策者面临的一项严峻课题,同时也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
本文从刑事政策的视角,运用系统逻辑、比较的方法对环境不法行为的犯罪化与刑罚化的正当性、科学性及环境犯罪刑事司法进行探讨。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破坏环境行为的犯罪化,首先对破坏环境行为的犯罪化的必然性进行论证,严重社会危害、行政管理手段作用的有限性、刑法保护环境所具有的独特作用是其犯罪化的依据,其次通过比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犯罪立法规定,提出严密我国刑事法网的立法建议。第二部分为环境犯罪的刑罚化,首先阐述了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对已然的犯罪,刑罚的存在理由是惩罚,而对于未然的犯罪,刑罚的存在理由则是预防。其次对西方国家与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规定现状进行比较,确立刑罚在遏制环境犯罪中的定位,理性构建环境犯罪的刑罚制度。在刑罚种类的选择上应摈弃生命刑、突出罚金刑,同时注重运用非刑罚方法来应对环境犯罪问题。第三部分为环境犯罪的刑事司法化,首先对西方国家和我国的环境刑事司法现状作了简要概述,进而对我国环境犯罪刑事司法化障碍进行分析。影响环境刑事司法的相关因素包括:地方经济保护主义盛行、环境刑事诉讼机制存在弊端、环境刑事司法力量薄弱、环境行政执法不力。最后对环境刑事司法的完善提出具有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