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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证据规定》第34条的初次规定,至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正式入法,再到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101、102条的具体解释,反映了我国有关逾期举证的规范制度由原来适用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逐渐转变为缓和的证据失权制度,缓和证据失权制度的构成条件也有了更加细致地规定。我国的逾期举证规制机制具有以证据失权为根基的特质,其内容丰富而具体,包括举证期限、逾期举证的认定理由以及逾期证据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但有学者将逾期举证的规制机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认为现行逾期举证规制出现了立法与实践相背离的现象。梳理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司法实践状况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在审理逾期举证的民事案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为实现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立法目的,有必要规范法院对逾期举证的审查、调整逾期举证的认定理由和完善逾期举证规制的规则设计,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较为科学的规则体系,推动诉讼程序的高效开展。第一部分对逾期举证行为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释。民事诉讼逾期举证规制是指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行为未遵守一定的期限限制即违反了举证时限制度,法院经过审理排除该证据的适用,或者未排除该证据但科以合理惩戒的规范机制。首先对逾期举证规制的目的进行了系统地解读,明确该规制的构建是基于保障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和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其次,对我国逾期举证规制的变迁逻辑进行了梳理,明确我国对于逾期举证的态度由严格的证据失权演变为了缓和的证据失权,继而将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基础性制度——失权制度与其他制度进行辨析,深入理解制度间的联系与区别,为下文的研究奠定基础;最后,从三个方面阐明我国认定逾期举证的理由要件。第二部分研究我国法院司法实践中适用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状况。2015年《民诉法解释》的出台是我国对于逾期举证后果细化规定的分界线,即该司法解释的颁布使得逾期证据在适用失权后果的基础上,具体了训诫、罚款、费用赔偿等制裁措施。故而,本章以该司法解释为分界线,分别对颁布前后两个时间段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逾期举证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的实践运用进行考察。在收集样本案例时主要针对的是适用逾期举证规制有关法条的裁判文书,将其审查状况进行整理,综合该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的实践特点,从而展现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实践运行现状。第三部分基于上一部分实证考察的结果研究了逾期举证规制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和导致问题的原因。从民事诉讼逾期举证规制的实践运行状况来看,我国逾期举证规制的司法适用实施效果不佳,出现逾期举证规制的立法与实践运行不相适应的现象,凸显出逾期举证认定程序的缺失、逾期举证认定理由的混乱、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虚置等问题。究其原因,有我国对于逾期举证规制的程序性保障规则不完备、当前我国司法环境的缺乏和逾期举证规制程序的操作性较低等原因。第四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优化逾期举证规制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路径。本部分承接上文,在总结我国民事诉讼逾期举证规制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后,探索该规制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完善的运作路径。根据司法实践中法院未能严格按照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审理裁判的实践状况,规范逾期举证案件的审理。从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层面加强规范即重视诉讼的价值、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同时增设审查逾期证据的程序,保证当事人双方对法院适用的逾期证据法律后果充分地发表意见;从逾期举证的构成要件角度,引入诉讼延迟要件、限缩与基本事实相关的逾期证据范围,进而规范逾期举证构成要件的设定;从完善逾期举证规制的规则角度,细致规定逾期举证中适用损害赔偿的规则、重置罚款制裁的适用规则、拓宽逾期举证规制的渠道,从而完善逾期举证的程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