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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作为新型的网络赌博犯罪,与传统的赌博犯罪和网络赌博犯罪相比,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同时,鉴于此种特殊性的存在,导致该类案件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难题。从现有的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来看,其并未对解决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中的疑难问题给予明确的说明。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目前呈现出加速扩散的趋势。因此,为了遏制和打击此种犯罪,对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中难题的破解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从现有的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入手,同时结合微信红包赌博犯罪所具的自身特点,对该类案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旨在为实现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贡献一己之力。文章主要通过四部分对此类案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的特点、赌博方式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通过对微信红包赌博犯罪所具有的特点和赌博方式的研究,可以对该类犯罪的表现形式有初步的了解。此外,结合现有的司法判例,一方面可以对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的司法现状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该类案件在办理中所出现的问题有较为明确的认知。第二部分探讨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的定性问题。对案件性质的正确认定是罪刑法定的体现,同时也是法益保护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从微信红包赌博犯罪出现至今,对其如何定性就存在着巨大争议。从现有的讨论来看,争议主要集中在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之间。鉴于开设赌场罪在法定刑的设定上与赌博罪存在较大的差异,两罪适用的混乱必将有损人权。因此,对于微信红包赌博犯罪来说,首要的是对犯罪的性质进行合理地界定。第三部分集中讨论的是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的犯罪形态问题。从具体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共犯问题、赌资的认定及其罪数形态。首先,从共犯问题来看,争议主要集中在对微信群中被雇佣从事赌场运营的相关工作人员行为的认定。从实践来看,判例中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如此情况下,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根源何在,就有必要探究。其次,就赌资的认定来看,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与传统的网络赌博犯罪存在很大的不同。此外,由于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中存在的特有奖金制度,导致了对抽头渔利和赌资的认定存在困境。为实现量刑合理化,对此问题的探究就是极为必要的。最后,鉴于微信红包赌博中存在着群主或组织者参与聚众赌博的情形,那么,在群主或组织者以开设赌场罪定罪的情形下,对聚赌行为如何处理在本文中亦存在讨论的必要。第四部分主要涉及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的量刑及有关诉讼法问题。在这一部分,本文首先基于保障人权的目的,对微信红包赌博犯罪在量刑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进而提出自己的思考。此外,对于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中出现的诉讼法问题,本文主要从管辖争议和电子证据在该类犯罪中的运用入手,进行探讨,希冀能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