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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关系中义务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除此之外,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它具有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弥补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不足、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而将附随义务纳入法律体系是法律对现代合同关系的调整日益精细化,是对附随义务追求实质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的认可与接纳,也是民法现代化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化,附随义务无疑弥补了给付义务在债权圆满实现上的不足,应该说是当事人内心意思的当然补充,由此更好的维护和促进交易。但理论界对其研究始终不够系统和深入,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附随义务己成为一个复杂又非常重要的问题。
由于合同附随义务的形成多借助判例学说,在发展过程中,许多理论问题尚未澄清。我国理论界对于合同附随义务的基本问题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认识上还很模糊;在司法界,附随义务更是一个陌生的课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争议。对附随义务的概念、具体类型、价值理念及法律功能等基本理论进行系统的整理和说明,对附随义务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制度完善具有重要的价值。
合同法的现代化和附随义务本身的缺陷要求我国合同附随义务法定化,我国合同附随义务法定化理论上有利于合同法理论的完善与健全,实践中加大了对交易秩序保护的力度。我国合同附随义务虽然已规定在成文法中,但是其却未形成一项完整的制度。针对我国合同附随义务的立法缺陷,立法中可设定一个规定附随义务的抽象条款,提高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允许法官在个案中自由裁量。
本文采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附随义务产生和发展、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法理基础、以及与英美法系默示条款的异同、违反附随义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以及其与相关的合同法律制度的协调等进行了探讨,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有指导作用,更期望对将来我国民法的制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