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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近几年发展迅速,规模急剧增大,吸引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但其发展期间暴露出的风险与问题也越来越成为阻碍行业发展的绊脚石。2015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确立了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的提法。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源于股权众筹,但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认为目前我国互联网平台没有直接从事股权众筹的条件,立法部门也没有建立起相关的“股权众筹”制度,所以把现有的从事“股权众筹”业务的平台定义为私募性质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本文的发表以“互联网+”为时代背景,根据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确认,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互联网+金融更应该被理解为金融+互联网。在现阶段没有明确法律规制的前提下,大多数融资平台却抱着“互联网+金融”的出发点来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如果把互联网作为开展金融业务的前提,本末倒置,自然会引起一些监管问题。但是笔者认为以互联网作为发展金融业务的手段,仍是必要的,因为互联网带来了金融模式的创新。本文的主要内容并不是探讨互联网和金融在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中谁为主导因素的问题,但本文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法律规制研究,是建立在以金融为主导要素的前提下展开的。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详细论述了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定义及其具有的特征,分析了平台私募的性质,讨论了平台需要具备的职能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的资本市场现状,讨论了资本市场多层次体系的完善及开展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具有的经济价值。第二部分详细列举国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规范性文件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具体规制、缺陷及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第三部分详细论述了美国、英国、法国的股权众筹监管办法,分析了国外规范对国内制度完善的启示。第四部分在以激励型规制为出发点的前提下,综合全篇的内容,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提出了具体规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