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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破产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角度考察,对破产欺诈的法律规制始终是各国破产法的重要内容。纵观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及刑事立法,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大都设立了破产欺诈罪,目的是在平衡破产法律关系主体各方利益的同时,加大对破产欺诈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因此,将破产欺诈行为犯罪化已势在必行。
我国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了虚假破产罪。虚假破产罪属于狭义的破产欺诈犯罪。虚假破产行为利用了破产免责制度,通过制造符合破产原因的假象,逃避债务,从而损害了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虚假破产符合破产欺诈的特征,虚假破产罪应属于破产欺诈罪的范畴。本罪的立法意图是打击实践中日益猖撅的“假破产,真逃债”行为。但是,本罪在犯罪主体范围,犯罪客观方面等的设置上无法涵盖实践中出现的所有破产欺诈犯罪行为,我国现行的破产欺诈刑事立法还存在一定缺陷。
本文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的:
第一部分:破产与破产欺诈。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对破产欺诈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论述,介绍破产以及破产欺诈的各种理论观点,并从理论上界定破产欺诈的含义及其构成特征。
第二部分:破产欺诈行为的类型。在这一部分中,笔者综合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类型化方式对破产欺诈行为进行类型划分,包括欺诈性交易、优惠性交易、无偿交易及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四个类型,并清楚界定各种类型行为的构成条件,以利于实践当中对破产欺诈行为的认定。
第三部分:外国对破产欺诈的刑事法律规制。在这一部分中,笔者详述大陆法系国家及英美法系国家对破产欺诈的刑事法律规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中值得借鉴的理论,包括破产欺诈犯罪的立法模式、破产欺诈犯罪的行为方式规定等。
第四部分:我国对破产欺诈的刑事法律规制。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简要分析我国目前对破产欺诈犯罪的刑事规制现状,并着重分析《刑法修正案(六)》中新增的虚假破产罪的犯罪构成及对破产欺诈犯罪规制的不足之处;其次,笔者详述了我国目前设立破产欺诈罪的必要性并对建议增设的破产欺诈罪做立法设计;最后,根据破产欺诈罪的立法设计分析该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