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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是什么的讨论,构成了本文的立论基础。虽然有关该问题的回答常常使我们不知所措,但在经过审慎的思考与比较后,我们发现,在法实证主义和自然法思想的框架内,无论其怎样努力,都无法在方法论的层面摆脱价值问题上“明希豪森困境”的纠缠。因而,如果我们将法理解为一种实践理性,那么就必须寻求超越法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的第三条道路。考夫曼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当他说“法是当为与存在的对应”、“法是一种关系性事物”时,我们恍然明白,只有将法律文本置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中,它的意义才能最终显现。对此,我们深表赞同:它不仅彰显了长期受到忽视的法律概念在法律意义的生成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而且还直接成为我们以全新的视角研究法律概念及其解释的理论基础。 什么是法律概念?这是本文首先面对的问题。“反映法律规范所调整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我国学界在此一问题上的通论。这显然是传统理性主义留给我们的精神遗产。但在法学方法论的角度,对法律概念的这一界定实际上等于什么也没有说。虽然沃克先生在界定法律概念时注意到了法律概念之规范功能以及法律概念与案件事实间的渊源关系,但英美法系的传统思维,使得沃氏似乎仅仅关注了经验在法律概念生成中的作用,忽视了职业法律者基于规范目的在法律概念生成中积极的建构意识。而且,即使沃克,他也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理性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并最终又使其对法律概念的界定陷入形而上学的泥沼。而当我们以考夫曼的理论对法律概念进行思考时,我们发现,对法律概念的正确理解应当是:基于法律共同体的约定而承载着价值的、在司法操作中通过与案件事实的对接而释放其意义(规范目的)的制定法上的最小语言单位。这样一来,我们所理解的法律概念就有了法律类型的重要特征,甚至,在我们的观念中,法律概念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类型,它的意义永远面向案件事实开放。在这一思路下,对法律概念的特征、生成的探讨,就必然与我们的传统观点发生冲突。而这种冲突,恰恰正是我们对理性主义的盲目尊崇与司法真相间紧张对峙的最重要体现。 为了彰显法律概念在法律生成中所扮演的角色,我们将目光转向对法律概念意义流变的考察。本体论上的不同立场,使传统的三大法学流派在对法律概念的解释上采取截然不同的态度。自然法思想对法律概念的安排类似于概念法学的主张。矗立在这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