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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准备程序是为开庭审判做准备的程序,它是保障庭审顺利进行的重要阶段,对促进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具有巨大的意义。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一定程度上引进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但由于忽视了相关的配套措施,使得预期的改革目标没有实现。对庭前准备程序进行研究和改革,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助于促进审判程序的科学、完善,有助于解决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问题。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对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涵义和设置庭前准备程序的意义进行了研究。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因是否包含庭前审查程序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研究的是狭义的庭前准备,即指在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正式审判后,开庭审判之前,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理,由法院、检察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各项准备工作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关系。完备的庭前准备程序对于促进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对国外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进行了考察。本部分通过考察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几个司法程序较为完备且典型的国家,发现世界主要国家普遍都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了完备的庭前准备程序,虽然两大法系国家的庭前准备程序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各国的庭前准备程序却有着诸多相同的地方:基本目的都在于保障审判集中、顺利、高效进行,实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在具体的准备事项上都包括:保障顺利开庭的活动、证据知悉、证据保全、调取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整理证据和争点、被告人答辩与案件分流;在发展趋势上呈现出不断完善和细化的特点。第三部分对我国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进行了探讨。从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庭前准备程序的规定中,指出我国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且主要局限于法院单方面召集开庭的活动,而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性、诉讼权利保障没有足够的关注,在准备事项上对被告人答辩、整理证据、明确争点、证据保全、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开示等没有规定。这种存在诸多缺陷的庭前准备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庭审效率;庭审对抗性不强,控辩式庭审方式难以落实;庭审依然流于形式,庭审实质化难以实现。第四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提出了建议。完善我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是进一步深化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目前刑事审判实践面临难题的迫切要求。构建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必须坚持一定的原理和准则,包括:保障审判集中进行的原则;法官预断排除原则;程序参与原则。我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保障控辩双方审前证据知悉的证据开示制度,不履行开示责任未经开示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和使用;证据保全制度,保全的证言在法庭审理中不受传闻证据规则的约束;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庭前准备法官裁定排除的证据在法庭审理中不得提出;被告人答辩程序,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审理,作无罪答辩的,适用普通审判程序审理;举行庭前会议,整理案件的争点、证据,确定起诉效力范围以及有无必要变更指控罪名;及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完善确定开庭日期的程序;完善辩方调查取证权及申请调取证据权;诉的合并与分离。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庭前准备程序离不开律师的参与,而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较低,应当通过完善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完善指定辩护制度等措施保障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在庭前准备阶段,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公诉人、各级政法委、上级人民法院对庭审法官如何判案进行不当干预的问题,损害了司法公正,这就要求促进司法独立、重构控审关系以实现法官中立、审判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