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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作为查办公职人员不正当行使公权力的专门机关应运而生。其中,监察留置作为监察委员会可以使用的12项措施之一,一经提出,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因为监察委员会是新兴的政治机关,监察留置又是赋予监察委员会的一项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手段。可以说,监察留置因其特殊的性质和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性而被给予了很大的期望。这个期望是提高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效率,是震慑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侥幸心理,是打造风清气正、河清海晏的政治生态。真理的发展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在监察留置运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障碍。这个障碍体现在检察机关对被控制人身自由的被留置人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决定,来保证案件顺利起诉。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通过对监察留置的现行法研究,并结合在监察机关工作的实际,针对发现的监察留置在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原因及影响,从而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实现二者衔接的最优化。首先,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论文研究建立在资料搜集的基础之上,文献研究法得到基础性的运用。我国专门研究监察留置措施的成果比较少,论文将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性地进行吸收借鉴,并且归纳出监察留置的历史沿革、法律地位及在理论体系所起的作用。其次,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在本文中也得到运用。通过横向与国内的职能部门相比较,深刻理解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权的性质以及监察留置的性质;通过纵向与意大利、日本、法国等国家的刑事案件启动程序相比,得出弥补我国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本文还使用案例分析法,对监察委员会移送检查机关的留置案例进行分析,得到一个真实客观的认识。运用大数据案例对法律规定的三种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方式进行比对,得出不同的使用率,从而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前言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及当前学术界对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学说进行论述。根据学术界的探讨,归纳整理有代表性的观点,从而对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有一个整体的认识。第一部分分别论述了在私法、公法领域留置的提出及发展背景;从国家法律层面及政治战略层面分析监察委员会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进一步延伸出监察留置应该被谁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第二部分从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目的一致性和程序必然性角度阐述二者衔接的实质,对比公安机关的先行拘留,客观看待检察机关决定的先行拘留。第三部分重点解释了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包括开端缺失立案程序,中间采取的先行拘留措施自身的问题,还有监察机关提出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权没有法律效力,额外涉及的退回补充调查程序缺少对被留置人“何去何从”的规定。第四部分针对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性的建议,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其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留置案件进行受理的法律效果等同于刑事立案;其二是固定监察机关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权,以检察机关采纳为原则,不采纳为例外;其三是细化对先行拘留的时间节点、时限及执行场所的规定;其四是完善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明确对留置案件退回补充调查“退案不退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