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文学艺术之主体——以著作权为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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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持世界文化多样性方面的价值被逐渐认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的民间文学艺术因其分布广、种类多、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高等特点,如何传承、创新和发扬,一直备受理论研究、立法实践和文化保护等多个学科领域的关注。然而,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研究最根本的主体问题,涉及诸如主体构成、主体划分标准和原则、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主体具体权利与权利限制等方面,却始终未形成统一、清晰的理论观点,更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这不仅使得对民间文艺的理论研究难以深入,更由于权利主体不明导致实践中纠纷频发。本文深刻分析了民间文艺主体的特点,细致梳理了构成民间文艺主体的类型,从理论和实践意义两方面就由不同主体保护民间文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进而提出对民间文艺的划分应依保有群体是否可以确定、文化价值高低、传播范围是否广泛等标准进行。并以之作为划分主体类别的前提。同时,作者提出划分民间文艺主体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即充分体现民间文艺相关权利的私权属性,坚持效益与可操作性相结合,进而促成民间文艺的可持续发展。主张在民间文艺主体实现独立行使权利过程中,引入民间文艺主体代理制度作为过渡机制,最终建立常设机构代表来源群体享有和承担与民间文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并实现因民间文艺的传承、发展、使用、收益而产生的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当然,仅对民间文艺主体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构想还远远不够,最后必须落实到主体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及其权利限制上,这既是民间文艺主体的实际需求,也是对理论研究和制度构想必须从"空中阁楼"回归实际的要求。作者希望通过本文对民间文艺主体的研究,能对民间文艺乃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工作有所禅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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